近日,玉龙县检察院以洗钱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和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和某甲与和某乙系兄弟关系,和某甲在任某领导职务期间收受贿赂300余万,2018年,和某甲想用受贿款购置车辆,因怕日后被查处,遂向和某乙提出将车辆落户在和某乙名下,和某乙表示同意,和某甲用受贿钱款购置车辆后,和某乙提供身份证给和某甲,协助将车辆落户。玉龙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和某乙明知和某甲购置车辆资金来源不明,可能涉嫌犯罪,仍然向其提供身份证协助车辆落户,使得和某甲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其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玉龙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判决和某乙构成洗钱罪。和某甲因犯受贿罪已被刑事处罚。该案的宣判,有力打击了贪官家属参与洗钱的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的腐败犯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

2、助长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 3、助长贪污腐败; 4、损害金融机构声誉,诱发金融危机; 5、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原则,冲击合法经济。 2、通过提供或者控制他人微信或者银行账户转移非法资金; 3、通过买卖境外股票“洗白”非法资金; 4、通过代持干股非法套利“洗白”非法资金。 2、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不要使用他人的账户; 3、不要将自己的账户借给他人使用,替他人提现; 4、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5、一旦发现可疑的洗钱线索,请尽快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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