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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工作报告
时间:2017-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226日在丽江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郝建勋

  (送审稿)

  各位代表:

  我代表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6年全市检察工作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和第四次党代会工作部署,认真执行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与从严治检深度融合、检察工作与司法改革一体推进、外部监督与自身监督同步加强,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

  一、以服务大局为主线,突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强化服务发展责任担当,完善服务保障措施,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新形势下经济领域犯罪的分析研判,突出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优化市场环境,批捕1420人,起诉2440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完善与环境资源监管执法部门的信息交流、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对非法采矿和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批捕2835人,起诉5782人;查办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职务犯罪22人,发出检察建议2份,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堵塞环境监管漏洞。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平等司法保护,重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到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和法律保护平等,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六个界限”,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慎重使用人身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手段及新闻发布,防止因司法办案不当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保障脱贫攻坚实施。认真开展为期五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与扶贫相关部门建立线索移送和查办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查办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案件1418人,全面开展乡镇村专项预防工作,保障脱贫攻坚顺利推进。落实脱贫挂钩责任,在羊坪乡磨房沟村开展“挂包帮、转走访”工作,以生态林建设带动脱贫和退耕还林,直接和协调投入资金210余万元,捐款15万余元,发动群众种植生态林500亩,新修维修23公里村组道路、校舍设施、卫生所和16个蓄水池。

  二、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突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始终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依法惩治犯罪,推动源头治理,坚持打击、保护、治理并举,积极投入平安丽江、法治丽江建设。

  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依法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534732人、起诉10841458人。批捕“两抢一盗”等侵犯财产权利犯罪案件185263人,起诉213353人;批捕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89120人,起诉117174人;批捕放火、交通肇事、破坏电力设备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2125人,起诉453477人;积极投入禁毒人民战争,批捕毒品犯罪案件165206起诉164211人。

  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刑事和解等机制,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不批捕103人,不起诉95,促进社会关系修复;强化对未成年人“双向”司法保护,坚持少捕慎诉,落实亲情会见、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决定附条件不起诉14人,最大限度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完善诉访分离、涉诉信访终结等工作机制,认真开展检察长接待日,对受理的209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均作了妥善处理;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332人,发放救助金31.7万元,全市检察机关继续保持“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和涉检案件赴省进京“零”上访。

  三、以惩治腐败为重点,突出加大查办预防力度

  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保持打击力度不减,惩治预防两手抓,坚定不移反对腐败。

  着力查办大案要案。继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突出办案重点,提升办案实效,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328人,其中,大案19件同比上升90%,要案2件同比上升100%,通过办案挽回经济损失6007.1万元。重点查办旅游系统串案89人,挽回经济损失5727.4万元。围绕源头治理遏制腐败,深入开展打击行贿犯罪专项工作,查办围猎干部、主动行贿犯罪案件33有效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

  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调查26件,提出检察建议24件;以专题预防、重大项目同步预防为重点,关口前移做好防范工作。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658次,把好准入口关,有行贿犯罪记录的13个单位和个人受到取消投标资格和投标扣分等处理;撰写了惩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3份,深入分析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提出防治对策建议;深化预防工作“五进”活动,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275场次,参加人数 10004人。

  四、以公平正义为底线,突出履行诉讼监督职责

  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需求为导向,注重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全面履行职责。严格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 9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2件,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捕15人,追诉16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440940人。提出量刑建议996人,提起抗诉6审查不服生效民事裁判、调解案件30件,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均被采纳,依法办理执行监督案件2件。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案件10件。依法监督收押、释放和交付执行人犯4796人次,提示催办案件 82123人,同步审查“减假暂”案件2004件,纠正提请不当6件,监督纠正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5人,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并收监执行3人。

  接受外部监督。始终牢记检察权源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高度重视“两会”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制定《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两会”代表委员意见建议整改方案》,积极办理“两会”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和提案,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加“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组织特约检察员对检察工作进行年度评议。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案件统一受理、统一管理、流程监控、法律文书和涉案财物等监管工作,通过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公开法律文书933份、案件程序性信息2201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216条,以检务公开倒逼规范司法,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五、以司法改革为动力,突出健全权力运行机制

       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司法改革的部署,遵循司法规律,积极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

  稳步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准确把握中央改革精神,全面理解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内涵和政策措施,引导全体检察人员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凝聚改革正能量。围绕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重点,按照试点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全省第二批、第三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完成103名入额检察官选任。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和职业保障政策,坚持扁平化管理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机构设置、人力资源配置重点向司法办案一线倾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检务公开不断加强。

  全面推进司法责任落实。紧紧围绕司法责任制,遵循责权利相一致的改革原则,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结合职权,制定权力清单,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推进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六、以从严治检为支撑,突出夯实检察工作根基

  坚持以党的建设为统领,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着力抓队伍建设以铁的纪律打造纪律、作风过硬的队伍。

  坚持从严治党。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强化两级院党组自身建设。坚持问题导向,解决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全市检察机关党建工作推进会,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开展。结合学习教育,多样化搭建精神文明创建载体,全市检察机关继续保持省、市“文明单位”和文明行业”,10个集体、10名先进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坚守廉洁从检。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层层压实责任,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驰而不息地反对“四风”,把集中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坚持党课制度和开展警示教育,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严格规范检察人员行为,紧盯司法办案,紧盯八小时外,对存在违纪违法隐患和廉政风险的重点部门、环节和岗位,开展“明责任、守底线、强作风”专项检务督察,引导检察人员增强纪律意识,养成纪律自觉,做到廉以修身、廉洁从检。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全市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市委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各位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向各位代表、委员,向所有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检察队伍能力素质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后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监督工作的力度、方式还有待加强和改进;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有待进一步解决;从严管党治党责任仍需进一步强化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

  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省委、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落实市委第四次党代会、四届二次全会的部署,按照中央、省委、市委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的要求,牢牢把握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总任务,增强政治责任感和预见性,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以过硬队伍建设为基础,以司法规范化建设为保障,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检察监督,推动平安丽江、法治丽江建设,为丽江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更加主动服务发展

  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围绕市委提出的“五大目标”,认真研判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检察工作规律,找准服务大局、保障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实化、细化、深化服务措施,加大对生态环境、人民健康等的司法保护力度,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力服务民生,促进经济发展。

  二、更加维护社会稳定

  坚决打击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加强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注重在检察环节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三、更加着力惩防腐败

  保持惩治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突出查办重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继续集中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不断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各项措施,进一步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更加强化检察监督

  进一步完善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刑事执行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严格司法、公正司法,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更加深化司法改革

  按照中央、省委的改革设计和要求,切实增强改革定力,积极推动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司法办案各环节之间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

  六、更加注重队伍建设

  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把从严治党的要求深度融入检察队伍教育管理各环节,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保持检察队伍纯洁性和战斗力,深入推进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检察队伍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认真实施科技强检工程,打造智慧检务,努力提高检察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能力。

  各位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决议,主动服务经济建设,主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附件一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六个界限”(见报告第 页倒数第 行):指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

  2.“双向”司法保护(见报告第 页倒数第 行):指国家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诉讼活动中,既注重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又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挽救。

  3.犯罪记录封存(见报告第 页倒数第 行):是指对于犯罪时不满18岁,且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其犯罪的事实不再为外界知悉和利用。

  4. 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 页倒数第 行):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果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5. 司法救助(见报告第 页第 行):指根据20141月中央政法委等6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近亲属实施救助。

  6.“减假暂”(见报告第 页第 行):指“减”,减刑,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暂”,暂予监外执行,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在监外服刑的制度。

  7.司法责任制(见报告第 页倒数第 行):指科学划分检察院内部司法办案权限,着力构建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在检察长依法授权内,依法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相关职权,对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承担办案责任。

  8.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见报告第 页第 行):指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通过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附件二

  2016年全市检察工作有关数据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