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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9-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概况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三)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四)2018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主要职责:

1、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5、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负责其他应当由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8年,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坚持一手抓当前、一手谋长远,主动融入古城区“五大工程”和“四大攻坚战”的工作大局,统筹抓好检察主责主业,扎实推进检察改革,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古城区跨越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1、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年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01681人,批准和决定逮捕254377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67892人,提起公诉451591人。

2、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办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192人,其中,不批准逮捕1220人,不起诉25人,附条件不起诉58人,完成社会调查报告36份。

3、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受理人民群众控告来访57件,其中,匿名举报信访3件、民行来访6件、其他来访38件、控告来访2件、申诉来访8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2件。

4、全面履行刑事监督职责。受理立案监督线索9件,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6份,发出检察建议14份。纠正遗漏罪行42人,纠正漏犯33人。

5、认真开展刑事执行检察相关工作。对164名矫正对象开展实时监督,对我区11个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活动。办结73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2件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案件,1件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审查案件,9件纠正违法案件,4件收监执行提请审查案件,1件收监执行审查案件,发出检察建议3份;依法向被我院批准逮捕的287名犯罪嫌疑人送达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开展非法证据排除45人次;深化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抽调1人派驻丽江市看守所检察室。

6、加强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办理各类案件25件,其中,审判结果类监督案件2件;督促起诉案件2件;行政违法监督案件1件;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监督案件3件;执行监督案1件;向上级院报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12件,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3件。

7、强化案件流程监控,案件管理部对166件案件启动流程监控,针对921个不规范问题,向业务部门发出提示函6份、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3份;通过检察内网发布出庭公告67期,预警通告8期。加强日常数据审核,发现并反馈不规范问题64件,纠正数据质量问题51类。抓好案件质量评查,评查案件20件。

8、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向市人民检察院报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12件办理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1件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督案件3件,发出检察建议3份。通过办案,督促收回202.466亩闲置国有土地,收缴土地闲置费36万余元,判处相关单位履行恢复森林植被费用43万余元。

9、开展精准脱贫,助力脱贫攻坚,通过“四帮扶”抓好脱贫攻坚。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5人。其中:行政编制45人(含行政工勤编制7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7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4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13人。

实有车辆编制5辆,在编实有车辆5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1681.2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51.14万元,占总收入的86.31%;其他收入230.1万元,占总收入的13.69%2017年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收入980.82万元,增加700.41万元,原因是机构改革后司法体制改革后兑现了522司改绩效奖励和综合考评绩效奖金、聘用制制书记员专项经费及改革性、艰苦边远津贴、正常晋升,养老保险等人员经费支出。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1546.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69.85万元,占总支出的88.55%;项目支出177.06万元,占总支出的11.45%。2017年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支出总数为993.15万元,上年增加553.76万元,增幅55.75%,主要原因是522绩效和区级目标管理奖及工资的增加,区级拨的临聘人员工资87.90万元按要求在人员经费中列支.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369.85万元。比上年823.11万元增加546.74万元,主要是因为522绩效和区级目标管理奖及工资的增加,区级拨付的临聘人员工资87.90万元也按要求在人员经费中列支。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220.2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9.08%;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149.61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0.92%。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77.06万元。与上年170.03万元增加7.03万元,主要原因是办公费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42.0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6.76%与上年993.15万元对比增加348.93万元, 原因是机构改革后司法体制改革后兑现了全市522司改绩效奖励和综合考评绩效奖金、聘用制制书记员专项经费及改革性、艰苦边远津贴、正常晋升,养老保险等人员经费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128.9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4.12%主要用于维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履职正常运转支出,其中:行政运行支出951.90万元;其他检察支出177.06万元。

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86.5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45%主要用于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63.7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75%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和公务员医疗缴费支出;

4. 住房保障支出62.8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8%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9.9万元,支出决算为26.09万元,完成预算的65.39%。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5.69万元,完成预算的69.5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40万元,完成预算的13.42%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我部门是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严格控制支出,认真落实八项规定的要求,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支出的结果。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增加12.42万元,增长90.86%。其中:2017年及2018年均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12.35万元,增长92.5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07万元,增长21.21%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新购置了一辆公务用车。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5.69万元,占98.47%;公务接待费支出0.40万元,占1.5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我院没有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5.69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4.99万元,购置车辆1辆。具体购置车辆原因由于我院执法执勤用车严重老化、维修费用高不能满足办案经省财政厅批准购置车辆14.99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0.70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执法执勤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40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4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8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办案协助,调研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部门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8.53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5.04万元,主要原因是机关运行经费中办公费有所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用支出34.24万元,印刷费支出1.73万元,水电费支出4.7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3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支出47.55万元,维护费6.17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1231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部门资产总额4409.9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63.15万元,固定资产4042.54万元,无形资产204.27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40.8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409.66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6(上缴公车办4辆,划转监察委2辆),账面原值124.79万元;报废报损资产472项,账面原值248.68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4409.96 

163.15 

 

3409.38 

73.32 

 

559.84 

 

 

219.99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6.1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6.1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6.1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在部门决算公开时也一并公开《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空表。

2.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无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在部门决算公开时也一并公开《财政专户管路资金收入支出决算》空表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反映各项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离休、退休方面的支出。

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反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十一、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