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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工作报告
时间:2016-0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226日在丽江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上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郝建勋

  各位代表:

  我代表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主要工作

  过去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三届六次全会工作部署,制定了保障和服务市委“四个目标”的实施意见》,主动融入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进程,认真落实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坚持平安建设不动摇,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始终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目标,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强化法治思维,更加注重依法治理,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批捕抢劫、抢夺、盗窃等侵犯财产权利犯罪案件209334人,起诉206316人;批捕杀人、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99158人,起诉128216人;批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信用卡诈骗等破坏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731人,起诉2630人;批捕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环境资源、毒品犯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243339人,起诉263440人;起诉放火、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破坏电力设备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349358人。

  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准确把握宽缓刑事政策,认真落实检调对接、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做到当宽则宽,对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依法不批捕64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不起诉49人,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170件。切实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对接,重视涉罪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办理的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0104人中,不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5人,不起诉10人,回访帮教涉罪未成年犯53人,开展社会调查47件次,附条件不起诉7人,为未成年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42人次,邀请合适成年人到场81,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认真开展信访法治建设年活动,以“减少存量、控制增量、提高质量”为目标,完善诉访分离、涉诉信访终结等工作机制,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引导当事人运用法治方式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所受理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242件,均作了妥善处理。落实检察环节涉诉特困人员司法救助制度,救助刑事被害人17人,发放救助金15.6万元。全市检察机关继续保持“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和涉检案件赴省进京“零”上访。

  二、坚持惩防并举不动摇,营造勤政清明的政务环境

  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积极有效保障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惩治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持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始终保持查办职务犯罪高压态势,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严肃查办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835人,其中大案1419人,均移送审查起诉。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026人,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挽回经济损失254.84万元。认真开展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紧紧抓住行贿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惩治围猎干部、主动行贿的不法商人44人。针对惠民资金和涉农补贴管理发放环节“雁过拔毛”问题,组织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扶贫救灾、医疗卫生、“三农”补贴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915人,涉案金额196.35万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89人。

  强化预防职务犯罪措施。紧密结合办案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围绕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深入开展“促进三农建设”专题预防工作,向涉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防控风险、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16件,开展预防调查17次,认真撰写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专题报告,深入分析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提出防治对策建议。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303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42家单位和个人受到取消投标资格和投标扣分等处理。积极推进法治教育“五进”活动,开展警示教育164次,受教育人数 6186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增量。

  三、坚持诉讼监督不动摇,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始终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认真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促进司法权规范运行,维护司法公正。

  把好刑事诉讼活动监督关。严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认真落实疑罪从无、罪刑法定、非法证据排除、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制度,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9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2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捕22人,追诉29人;对不构成犯罪和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79人,不起诉73人,对侦查、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45件次;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383936人;提出量刑建议958人,提起抗诉10件。

  把好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关。积极推进生效裁判监督、审判程序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工作,着力构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多元化监督格局,审查不服生效裁判、调解案件4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2均被采纳,依法办理执行监督案件4件,办理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案件10件。

  把好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关全面强化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监外执行监督,依法检察监督收押、释放和交付执行人犯4096人次,提示催办案件96123人;同步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490件,监督纠正提请不当8件,裁定不当1;切实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力度,纠正脱管漏管罪犯10人,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并收监执行8人,检察涉嫌又犯罪案件66人,确保了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

  四、坚持监督制约不动摇,营造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

  不断拓宽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渠道,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把检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注重接受外部监督。始终把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决议决定,进一步完善联系代表、委员工作机制,采取专题报告、情况通报、邀请视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专题报告检察工作8次,邀请视察检察工作3次,召开座谈会2次,邀请旁听评议公诉案件庭审10次,参加案件质量评查、回访案件当事人4次,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检察工作。严格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十一类案件或事项”实施监督。

  突出抓好自身制约。认真按照高检院、省院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通过自查、交叉评查等方式,对近两年来自侦案件6674全面评查公诉、侦监、民行、控申案件13022327人抽样评查,切实增强规范司法、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流程监控,强化对司法办案的“全面、全程、实时、动态”监督。推进深化检务公开改革,通过信息平台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096条,重要案件信息18条,法律文书630份。加强“两微一端”新媒体传播平台建设和检务公开建设,实现网上网下“一站式”服务,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察”的工作模式,开通新浪、腾讯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和搜狐新闻客户端,成为全省第二家“两微一端”全覆盖的州市,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营造忠诚担当的敬业环境

  以深化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为动力,围绕建设“五个过硬”队伍目标,全面贯彻从严治检要求,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依托专题教育建设过硬队伍。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把专题教育作为持续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突出教育主题,强化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不严、不实”的问题,使“三严三实”成为全体干警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修身、做人、用权的基本遵循,作为干事创业的行为准则。结合专题教育,积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全市检察机关在保持省、市“文明单位”荣誉的基础上荣获“文明行业”,市院和华坪县院第四次荣获省级“文明单位”,古城区院、永胜县院首次荣获省级“文明单位”,5个集体、10名先进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立足“两个责任”强化廉洁从检。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监督责任并举,层层传导压力、责任和要求,形成自上而下责任链,坚持从严教育与正风肃纪有机结合,驰而不息地纠正“四风”和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纪律的刚性约束,抓好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的落实,堵塞检察权寻租空间,确保班子廉洁自律,带动队伍廉洁从检,全面形成从严治检新常态。全市检察干警继续保持了“零”违纪违法。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市委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市人民政府大力支持、市政协和各界人士民主监督,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大局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得还不够全面充分;队伍专业化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严格公正规范司法的需求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016年主要任务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关键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市委三届七次全会的部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履行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把防控风险、保障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推进平安丽江、法治丽江建设,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 坚定不移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主动把检察工作放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找准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实际成效,保障和服务丽江跨越发展往前赶,团结进步创一流,生态文明争排头,开放辐射当窗口。

  二、全力以赴维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依法严惩以报复社会、制造影响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极端暴力恐怖犯罪,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打击黑拐枪、盗抢骗、黄赌毒等犯罪,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环节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减少矛盾积累和信访上行。

  三、坚持不懈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坚决查办危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重大经济政策实施、影响重大改革举措落实的职务犯罪,开展集中查办和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严肃查处基层腐败犯罪,依法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继续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有效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严肃查处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强化对腐败犯罪的源头治理,继续加强侦防一体化建设,着力提高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的质量,及时作出预测预警建议。

  四、持之以恒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更加重视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全面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健全落实疑罪从无、罪刑法定、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加强诉前把关,敢于监督、善于纠错。扭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特别是司法腐败问题强化法律监督。深入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同步监督,继续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强化对看守所和监狱监管活动的监督,维护监管安全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五、与时俱进打造纪律作风过硬队伍

  坚持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政治灵魂,坚守法治精神作为检察工作保障,巩固“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成果,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坚持从严治检,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严明纪律规矩红线,守住公正司法底线,努力把检察队伍打造成为党性坚强的忠诚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司法为民的践行者,廉洁自律的干净者。

  各位代表,面对“十三五”发展蓝图,我们使命光荣;担当维护司法公正,我们任重道远。我们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丽江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本次会议决议,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履职尽责、奋发有为,为实现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一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 邀请合适成年人到场(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6行):指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五进”活动(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5行):指法治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

  3.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3页第3行):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悔罪表现、羁押期间的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证据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因素,综合衡量是否有必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的监督活动。

  4.“十一类案件或事项”(见报告第6页第3行):指依据最高检、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可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等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

  5.“两微一端”(见报告第6页第12行):指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和新闻客户端。丽江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两微一端”建设,于201510月实现市、县、区全覆盖。

  附件二

  2015年全市检察工作有关数据图示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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