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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1-0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2 日在丽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段兴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0年主要工作

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市政协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认真落实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保稳定促发展,着力为丽江经济社会大局服务

坚决打好检察“战疫”行动。第一时间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办理涉疫情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对受理的案件实行特别报备制度,依法准确及时办理,批捕2人、起诉2人。强化源头防控,围绕医疗废弃物和废弃口罩处置、垃圾分类回收、活禽宰杀、野生动物售卖等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件。坚决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及省市实施意见,制定严厉打击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方案,起诉非法捕猎、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等犯罪11人。强化疫情期间监管场所的防控监督工作,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事件处置预案,针对监管场所存在的问题撰写专题报告,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所反映的问题得以及时解决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贯彻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严惩、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综合治理等工作,批捕涉黑涉恶案件1057人,起诉13166人。重拳打击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犯罪,“大小和武”等8个黑恶势力被严惩。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建立市检察院统一把关制度,及时纠正定性不准等问题,不批捕8人,不起诉6人。把摸排“保护伞”作为办案必经环节,移送各类线索3条,结合办案对重点地区、场所、领域存在的管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18份,推动健全社会治理长效机制。

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推动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号检察建议”,织密金融安全司法“防护网”,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套路贷、校园贷”等金融领域犯罪20人,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机构风险防范4个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监督。发挥检察职能助力精准脱贫攻坚战,起诉涉扶贫领域犯罪4人,认真做好市检察院机关挂钩联系的永胜县羊坪乡磨房沟村委会159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工作建立多元化救助体系,与市民政部门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协作机制,给予因刑事犯罪案件陷入贫困的32受害人及家属30.6万元救助金,彰显检察关怀。持续抓好“金沙江流域(云南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立办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6件,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101人,及时开展“补植复绿”生态修复补偿工作,督促恢复林地耕地62.64亩,督促追回生态环境破坏所需恢复治理费用171.98万元。办理的金沙江流域非法网箱养鱼整治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发布。

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丽江市检察机关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及《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严格落实《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疫情期间深入一线详细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与市工商联共同开展以“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面对面解答企业提出的法律问题,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行政监督案件7件。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严格审查,坚持“慎捕慎诉”,严禁把经济纠纷当犯罪论处,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依法慎用强制措施,2名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不起诉,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确保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守初心担使命,着力做好检察为民实事

用心妥善处理群众信访。全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明确要求,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办理的240件控告申诉案件均做到“随办随回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等对永胜郭某某、胡某某信访案件公开听证,通过摆事实、举证据、释法理,帮助申诉人解开心结,一起长达18年的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全市检察机关持续保持涉检信访赴省进京“零”上访。

用爱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为抓手,召开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继续加强检校合作,两级院42名检察官担任辖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与教体部门建立校园安全教育、联合督导调研常态化协作机制,疫情期间录制野生动物保护、网络防骗视频课件,开办“空中微课堂”,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64次,受教育人数达5万余人。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护蕊2020专项行动”,与相关部门共同建立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收到良好效果。共批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21人,起诉58人,不批捕20人,不起诉18人。市检察院未检部门被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教育厅授予省级“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用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指示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办理食品安全犯罪44人。围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开展“守护校园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对学校周边200余家商铺进行全面摸排,对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范围经营、违法加工、销售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现象进行监督,受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7件。

用情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关注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组织专项监督,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83件,支持农民工起诉12件,帮助农民工兑现524万元被拖欠工资。着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针对调研走访中发现的办案机关和羁押场所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出现的6方面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8意见建议反馈函》,取得较好效果,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以经验交流的方式推广。对丽江监狱开展巡回检察5次,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案件53。认真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向76名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6.9万元。

三、补短板强弱项,着力推动检察工作协调发展

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强化法律监督。以求极致精神努力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共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761人,起诉2002人,不批捕313人,不起诉390监督立案16件,同比上升300%;监督撤案16,同比上升166.7%;纠正漏捕漏诉20人,同比下降51.5%;纠正违法42件,同比下降27.6%;提出抗诉16,同比上升14.3%强化对监管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力度,纠正违法及不当案件26件。以精准监督为核心,提升民事检察质效,依法审查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民事监督案件33件,提出检察建议10件,组织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办理了3民间借贷类型的虚假诉讼案件。以化解争议为目标,努力做实行政检察,办理不服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1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2件,行政检察案件办理实现新突破。牵头组织开展“丽江市国有土地闲置问题专项监督行动”,对欠缴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进行诉前监督,督促追回3595万元人民防空异地建设费用。

依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加强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积极履行对司法人员14种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责,立案查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2人,移送纪委监委处理10人。进一步完善监检衔接机制,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与市监察委员会制定职务犯罪案件补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决定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20人,提起公诉31人,审查起诉了玉溪市峨山县委原书记姜兴林受贿案、丽江市教育体育局原局长胡志海贪污、滥用职权、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有力打击职务犯罪行为,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更好化解社会矛盾、降低司法成本,不断减少社会对抗,充分履行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指控犯罪的主导责任,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年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大幅提升,达86.83%,高于全省平均值近5个百分点,认罪认罚工作开展情况在全省检察系统作经验交流。全市检察机关“案-件比”同比下降0.17个百分点,办案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为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贡献了检察智慧。

树立共赢理念推进公益诉讼。共受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39件,立案71件,办理诉前程序51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件,市检察院撰写的《检察机关参与旅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探索和思考》受到省检察院肯定并推广。结合丽江地理环境特点,与丽江老君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签订《关于建立老君山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在老君山国家公园挂牌成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联络室,玉龙县检察院牵头与剑川县、兰坪县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建立老君山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结合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对2017来公安机关办理的破坏野生动植物案件进行摸排监督,办理涉野生动植物保护案件1517人,玉龙县检察院办理了首例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监督当事人在涉案地块种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榧木树苗。结合高原湖泊保护,主动参与泸沽湖、程海生态环境保护行动,充分发挥与四川凉山州检察院、盐源县检察院建立的跨区域检察协作办案机制作用,积极与程海管理局、河长办建立联合协作机制,探索构建“党政支持、人大授权、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的生态保护检察工作机制。结合世界遗产地保护工作,对“等”外案件进行探索,认真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丽江古城保护线索,针对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问题提出4条具体保护建议,得到省检察院充分认可,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作出批示肯定,并向全国推广。

四、高标准严要求,着力强化自身建设

加强政治思想建设,筑牢检察工作发展根基。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政法工作条例,加强向省检察院及市委请示汇报重要工作、重点案件的力度。强化机关党的建设,积极创建“丽江先锋”示范点,促进模范机关建设。强化群团组织建设,市检察院团支部获评丽江市“五四红旗团支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获评“丽江市青年文明号”。强化意识形态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认真做好民族团结示范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文化的引领作用,文明创建工作迈出坚实步伐,市检察院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民族团结示范先进集体”、被中央文明委表彰“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振检察人员精气神。坚持严管就是厚爱,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加强对全体检察人员的廉政谈话提醒,认真开展廉政监督和警示教育。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切实抓好巡视整改,认真组织开展对玉龙县检察院党组的政治巡察,层层传导从严治检压力。扎实推进“庸懒散乱”专项整治,落细落实“三个规定”等制度措施,切实推动检察队伍精神面貌、干事作风转变,全力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丽江检察队伍。

加强检务公开建设,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市人大、市政协对刑事检察、公益诉讼等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积极邀请代表委员监督司法办案活动,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建言献策,共召开145场公开听证,举办15次检察开放日活动。积极推进智慧检察与检务公开融合发展,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网等新媒体,发布办案信息、公开生效法律文书和检察宣传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检察业务、队伍建设和检务保障调研,加强检察干部素能建设,持续推进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举办全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连续4年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到知名高校开展培训遴选8名干警进行“上挂下派”锻炼。研究制定加强基层基础的规范性、制度化机制,健全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政策保障措施,完善检察工作考评指标体系,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得益于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力监督和支持,得益于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一是执法理念转变还不到位,落实上级部署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实效性还需大力加强;二是检察业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短板明显,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机制还不够健全,基层基础建设仍然薄弱;三是检察队伍的自身素质和办案能力与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有较大差距,队伍结构不合理、辅助人员少、少数民族双语检察官不足等问题仍然突出,素质能力亟待提高;四是检察人员执法不规范问题仍有发生,纪律作风建设仍需加强。对于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21年工作任务

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市委四届九次全会的部署,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大力推进检察机关政治、业务、队伍建设,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丽江、法治丽江提供更加有力法治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在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彰显检察担当。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总要求, 深刻把握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找准检察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级决策部署和丽江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起来,为法治丽江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二是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中彰显检察担当。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放在首位,坚决打击各种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扫黑除恶机制化常态化,坚持大案要案打深打透、案件办理提速增效、打伞打财查漏补缺,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深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以案释法、检调对接等制度机制,落实普法责任制,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发挥检察作用。

三是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中彰显检察担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生检察工作,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强化检察监督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集资诈骗、虚假诉讼等犯罪的专项打击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深化对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的专项监督,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执法理念,确保检察监督取得良好效果。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常态机制,持续开展为农民工讨薪专项监督,切实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彰显检察担当。以司法办案为中心,聚焦法律监督主业。强化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坚决纠防冤假错案,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完善民事检察工作机制,积极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围绕行政诉讼抓好典型性、引领性案件的监督,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大公益保护执法力度,做好公益诉讼工作。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促进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维护司法公正。

五是在强化司法能力建设中彰显检察担当。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深入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强化意识形态和党风廉政建设,着力提升检察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在全市检察机关掀起学习张桂梅精神热潮,开展深入学习张桂梅精神“学先进、创一流”主题实践活动,为即将开展的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提前做好思想组织准备。持之以恒强化队伍建设,增强政治意识、保持政治定力、把握政治方向、承担政治责任、提高政治能力,不断优化选人用人机制,激发人才队伍活力,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和理论调研,提升司法办案专业能力,深化智慧检务建设,全面推进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忠诚履职、砥砺奋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丽江“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三号检察建议”(见报告第2页):是指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类型特点、发案规律及原因剖析,聚焦金融防范化解工作,向中央财经委发送的检察建议,习近平总书记和有关中央领导作出了重要批示。

2.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见报告第4页)2019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全国“两会”上庄严承诺建立“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就是说检察机关自收到群众的来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要向当事人进行程序性回复,要告知来信人信已收到,而后,由承办来信事项的检察院在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或者办理过程和工作进展答复来信人。

3.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见报告第4页):20205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9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针对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意见》还明确了检察机关依法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进行立案监督。

4.“四个最严”(见报告第4页):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三部门决定于20199月至202012月在全国联合开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要求专项行动。“四个最严”是指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5.认罪认罚从宽(见报告第6页):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6.“案-件比”(见报告第7页):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数。所谓“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案-件比”的最理想的状态是11,被形象地比喻为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全市检察机关2020年“案-件比1:1.49。

7.“等”外案件(见报告第7页):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英烈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目前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定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俗称4+1”领域。步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愈加关注,期望检察机关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工作力度对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民有所呼,检有所应,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为完善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8.三个规定(见报告第8页):2015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要求办案人员对违反规定列举的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均要填报,具体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存在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接触交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