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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2-0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2 日在丽江市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段兴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四年的主要工作

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委、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市政府大力支持、市政协民主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大局、为民司法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项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一、主动服务大局  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坚决打好检察“战疫”行动建立办理涉疫案件快速反应、报备、指导、规范机制,审查起诉涉疫刑事案件851人,办理涉疫公益诉讼案件3件。严厉打击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起诉非法捕猎、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犯罪48人。对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同处理、影响疫情规范管理等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份强化疫情期间监管场所的防控监督工作,针对监管场所重点人员监管方面存在问题开展项监督相关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主动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决战脱贫攻坚,起诉扶贫领域犯罪17人,加大扶贫领域司法救助力度,向97名涉案贫困被害人发放救助金88.1万元认真做好市检察院机关挂钩联系的永胜县羊坪乡磨房沟村委会159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帮扶工作守护绿水青山,加大对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田林地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374起诉469人。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督促行政机关清理河道、农田、林地中的垃圾700余吨恢复被污染水域46亩护航金融安全,起诉金融领域犯罪90人,妥善办理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善林金融”、“祥利投资2·28集资诈骗、“云联惠”等案件,深入开展追赃挽损工作,追赃挽损工作率在全省检察机关排名首位

服务保障“一城一区一屏障”发展目标。助力世界文化旅游名城建设积极参与旅游市场综合治理,依法办理玉龙县宋城景区强迫交易等涉旅案件101件,起诉179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办理文物保护行政公益案件8件,促使全市19处红色文物得到修缮保护认真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丽江古城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结果得到充分肯定助力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聚焦乡镇集市、农贸市场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督促查处、销毁假冒伪劣食品2994余千克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加强农用地司法保护,督促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16恢复被毁损的林地100余亩。助力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金沙江流域(云南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为抓手,牵头开展“网箱养鱼”“非法采砂”等专项行动,协同相关部门追回生态损害赔偿金666万余元。主动服务泸沽湖等高原湖泊生态保护治理贯彻落实“河长+检察长”机制,积极参加川滇两省泸沽湖生态环境联合巡查督察行动,与四川凉山州盐源县检察院签订泸沽湖生态保护协作意见。办理的两件金沙江流域公益诉讼案分别被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丽江市检察机关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及《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案件8件,民事行政监督案件67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严格审查,对6名民营企业负责人经营者依法不起诉、建议适用缓刑或从轻判处刑罚,确保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推进平安建设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高效、精准打击刑事犯罪,批捕3871人,起诉8196人。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1359起诉“两抢一盗”、黄赌毒、危险驾驶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4042人,起诉危害国家安全、邪教组织犯罪12起诉偷越国边境犯罪60推进“断卡”行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诉27有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共批捕涉黑涉恶犯罪311人、起诉507人。按照“打深打透打准”要求,实行“专案专班专办”,“李晓龙”“大小和武”等37个黑恶势力及其背后“保护伞”被严惩。建立市检察院统一把关制度,及时纠正定性不准等问题,不批捕53人,不起诉12人。认真开展大排查大起底专项行动,移送相关部门涉黑涉恶案件线索98件,移送纪委监委涉黑涉恶腐败问题案件线索42件。加大“打财断血”力度,移送涉案财产2642万元结合办案对重点地区、场所、领域存在的管理漏洞发出检察建议36份,推动健全社会治理长效机制。

聚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进一步完善监检衔接机制,与市监察委员会制定《职务犯罪案件补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决定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70人,起诉134人,办理了嵩明县委原书记、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杨相来(副厅级)受贿案,丽江市林业与草原局原局长沙玛阿嘎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加大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力度,23条涉司法人员涉嫌犯罪线索进行查,立办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犯罪611人。

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矛盾狠抓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积极探索认罪认罚从宽与公开听证相结合办案模式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进行公开听证,提升办案透明度及公信力。认罪认罚适用率稳步提升,2021年适用率达89.67%,同比上升2.84个百分点确定性量刑建议采纳率98.27%,一审服判率98.56%,被告人认罪服判已成为常态丽江认罪认罚工作开展情况在全省检察系统作经验交流。

三、回应社会关切  保障人民权益

办好群众身边“小案”每一件小案对涉案群众来说都是大事,针对小案占比高达90%的实际,将情理法融入办案全过程,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充分运用多元化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方式释放司法温暖。

做实信访件件有回复。持续做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受理各类来信来访1904件,办结回复率100%。开展清理化解信访积案专项攻坚活动,对申诉5年以上信访积案因案施策、逐案化解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59件,给生活困难的268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242.3万元。严格落实“三同步”要求,妥善办理“唐雪案”11件国家赔偿案件,全市检察机关持续保持涉检信访赴省进京“零”上访

用爱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积极发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牵头推动教职人员入职查询及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专业化办案全面推进,成立“月亮姆”未检团队,设立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建成一站式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此给予充分肯定未检部门被共青团云南省委、云南省教育厅授予省级“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开展“法治进校园”“法治进村居”专项巡讲活动,共组织全市49名法治副校长,深入全市中小学校65个乡镇、470个村社开展普法宣传157次,授课人数30余万人。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应当从严的依法起诉191人,彰显法律权威,对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附条件不起诉63人,重在转化挽救

用情办好检察为民实事关注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932件,支持农民工起诉17件,帮助农民工讨回1840余万元被拖欠工资。着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向有关部门发出8份意见建议,做法被最高检以经验交流的方式推广。全面筛查1990年以来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3.2万余件,发现并纠正问题案件1117件制定办理减假暂案件操作规程等3项制度规定,堵住“判而不坐”“纸面服刑”的“后门”。围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开展“公共道路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及环境整治”等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全市窨井盖破损被盗、车辆乱停乱放、盲道及消防通道阻塞、校园周边售卖不卫生食品等现象得到有效整治。

四、提升监督能力  维护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监督提质增效。坚持监督关口前移,在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派驻检察室,对诉讼活动进行一站式、全要素、即时性监督,监督立案、撤案86件,提出书面纠正违法238件,纠正漏捕、漏罪41人,追诉105人。强化审判活动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1件。刑事执行监督不断改进,对丽江监狱丽江市看守所等开展巡回检察,针对监管场所违法违规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244份,采纳回复率100%。积极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监督工作发现各类问题79个,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80,均已得到有效整改。

民事检察监督力求精准。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931提出抗诉2件,发出检察建议52件。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开展“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促进解决审判、执行中存在问题,办理两类案件53件。积极搭建和解平台,对701件民事监督案件进行听证后和解结案698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办理的唐某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促成和解案作为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十大优秀案件发布

行政检察监督补齐短板。与市司法局会签《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受理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案件14件,发出检察建议11份,相关部门采纳11件,采纳率100%。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12件,积极推动案件和解、督促行政机关整改,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公益诉讼检察持续发力。立办公益诉讼案件552,发出检察建议86份,督促水务部门收回欠缴的水资源费及水土保持补偿费1762.1万元,督促人防办收回欠缴的人防异地建设费3595万元,督促税务部门收回欠缴的税费83.62万元,督促自然资源部门通过解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方式收回闲置土地462亩。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机制,两级检察院与当地行政机关建立“河长+检察长”协作联动机制丽江古城、老君山等挂牌成立公益诉讼检察联络室。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活动,立办野生动物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7件。开展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督促整修和新建改扩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项目11处。

五、注重苦练内功  提升司法公信力

高位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全市检察机关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按照党中央、省市委安排部署,着眼于纯洁队伍、解决工作突出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共分类排查整治八大顽瘴痼疾问题48个,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处分检察人员47人,推出“办实事”“解难题”措施66条,建立抓源治本长效机制40项。经过教育整顿,全体检察人员普遍接受一次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革命性锻造,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公正司法的顽疾得到有效整治,政治生态得到优化提升,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意识显著增强,夯实了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基础。

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深度融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省委《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向委请示汇报重大事项制度。不断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以“党建机制”驱动、“文明创建”带动、“检察业务”拉动、“基层基础”促动“四轮”驱动为基本内涵,走出一条以党建带队建、以党建业务、以党建发展的规范化路子抓实各项教育活动,扎实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践行见效全市检察队伍公信力不断提升,涌现出以“全国模范检察官”何树云为代表的一批先进典型共有24个集体84名个人获市级以上表彰,2020年11月,丽江市检察院被中央文明委评为“全国文明单位”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新疆团、云南团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次到丽江视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各类主题检察开放日,召开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等各类新闻发布会15次,邀请156名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视察工作143次。深化检务公开,公开各类案件、法律文书重要信息18392条。通过“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和门户网站发布各类新闻和视频1200余条,被省级以上媒体、网站采用50余篇,基层检察院获得“2021年度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称号。

深化改革促进履职能力提升。市检察机关完成机构改革,内设机构减少53%。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共划转政法专项编制92名,74名检察人员转隶纪委监委,占实有人数的28.8%。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将77%的人力资源配置在司法办案一线,择优遴选76名检察官,成立68个专业办案团队,院领导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1112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293次努力提升办案质效2021年最高检制定的60项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中,全市检察机关有26项指标排名全省检察机关前5位,8项指标排名第1位。坚持把“案-件”比作为评价检察官办案业绩的重要指标,2021“案-件”比1:1.28,同比下降23个百分点,相当于减少程序空转“案件”570件,让人民群众期待的公平正义更快的实现。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的稳步推进和各项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及省检察院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大力支持,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当前,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一是司法理念转变还不到位,服务大局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落实上级部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有差距;二是检察业务工作存在短板,法律监督不到位甚至虚化弱化的问题时有发生,检察业务发展不全面、不协调、不充分的问题仍然存在;三是队伍建设还存在短板,人员结构老化、执法能力亟待提升等问题仍然突出;四是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依然严峻,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情况仍有发生,对检察人员特别是“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仍不到位。问题催人警醒,责任倒逼担当,我们一定认真整改、着力解决。

下一步检察工作安排

全市检察机关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把握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牢记“国之大者”,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至上,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丽江打造世界文化旅游名城、乡村振兴示范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切实增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自觉。围绕“一城一区一屏障”,统筹服务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化。紧盯群众关心的教育医疗、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网络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犯罪,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守护美好生活。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提升涉疫案件依法处置、涉疫矛盾妥善化解能力。把服务“六稳”“六保”作为重要使命,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经营并重,着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切实增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自觉。主动融入平安丽江、法治丽江建设,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中创新发展,把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检察工作中做细做实。坚持把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基本理念落实到案件办理中,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高质量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拓展检察听证范围,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切实增强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检察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寻创新推进检察工作的思路方法,增强建功立业本领,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进一步落实司法办案责任,激励干警担当作为、敬业奉献。强化智慧检务建设,积极推进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纵深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检,驰而不息整治顽瘴痼疾,持续提升队伍能力素质,锻造五个过硬的丽江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蓝图指引实践,奋斗谱写华章。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牢固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恪尽职守担当作为,埋头苦干、勇毅前行,优异的检察答卷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会议使用

 

1.教职人员入职查询(见报告第5倒数1行)是指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以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拟招录人员或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的制度。

2.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见报告第61行)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制度。

3.“月亮姆”未检团队见报告第62):丽江市检察机关打造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牌月亮姆源于纳西族古老的童谣,传说中是孩子们的保护者和守护神寓意为在黑夜里,月亮母亲用慈祥的目光指引迷途少年找到回家的路如同检察机关未检团队对未成年人的包容尊重呵护和关爱,司法的力量与温度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捕诉监防教于一体的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模式2021年在丽江玉元食品有限公司成立全市首家“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为涉罪未成年人搭建一个教育矫治、就业过渡、融入社会的平台,提高其回归社会的信心和能力。

4.一站式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见报告第62):丽江市未成年人一站式司法保护中心位于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8日挂牌成立,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总投资共计200余万元,系丽江市首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心集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少年法庭、“月亮姆”未检工作室、心理疏导、法制宣传五大空间于一体,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功能于一身的综合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心。通过建立“一站式”保护中心,推动办案机关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有效解决性侵害未成年人取证难、指控难、认定难问题;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和提升指控犯罪精准度,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重复伤害,全力维护和救济未成年被害人权益,提升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保护水平。

5.减假暂(见报告第6倒数7行):是对监狱服刑人员实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统称。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变更执行环节典型的司法腐败问题,严重损害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顽瘴痼疾,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任务。

6.巡回检察(见报告第76行):是指采取不固定人员机动检察的方式,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情况进行检察,以及对派驻检察室检察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监管场所存在违法情况或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等问题,应依法向监管场所提出口头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办理或移送监察委员会处理。

7.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见报告第7倒数2):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所谓“实质性”化解,在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及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在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8.《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见报告第118行):2021年6月15日,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这在百年党史中是第一次,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共有五个方面19条,着眼进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等方面,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出重要部署、指出明确方向,赋予全国检察机关更重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意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事业进入新的征程。

 

 

 

 

 

 

 

 

 

 

 

 

附件2

 

典型案例

(仅供会议使用

 

1.金沙江流域非法网箱养鱼整治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发布

【基本案情】金沙江(宁蒗段)在拉伯乡明庄、岩落两个村附近江面存在2个非法网箱养鱼点,总面积3721平方米;金沙江(古城段)在金安桥树底段库区存在1个非法网箱养鱼点,总面积4600平方米;金沙江(永胜段)鲁地拉、龙开口库区存在80个非法网箱养鱼点,总面积105888平方米。

2019年5月,云南省丽江市检察机关在开展“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中,针对金沙江流域(丽江段)非法网箱养鱼行为屡禁不止现象,依托“河长+检察长”执法司法协作机制,与市河长制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共同开展“金沙江网箱养鱼问题专项督导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案件线索后,丽江市院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将涉案线索交由辖区内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办理。经三县区检察院调查核实、梳理行政机关职能职责后,于2019年5月至6月分别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水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尽快取缔非法网箱养鱼外,同时建议对移民养殖户加强宣传引导,鼓励自行拆除,引导移民养殖户进行技能培训,发展生态农业。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积极发挥属地职能,组织农业农村、水务、环保、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针对非法网箱养鱼行为联合执法,对养殖户进行政策宣传,督促自行拆除,至2019年8月,全市共取缔金沙江流域无证网箱养殖户共计83户,非法网箱养鱼相关设施设备已全部拆除并完成了清理工作。永胜县网箱养鱼涉及的6个乡镇91户养殖户大部分系库区移民搬迁,永胜县人民政府投入200万资金对养殖户进行补偿,同时由具体职能部门提供果树种植栽培技术培训并组织劳务输出方式,确保移民搬迁户转移生存技能的拓展和后续生存发展能力的提升。

2020年3月,丽江市检察机关对本案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发现部分村民在金沙江流域(华坪段)违规搭建框架式浮台用于捕捞、未办理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以及违法占用水域(搭建的浮台无人使用)的情形,遂分别向县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积极回应,联合当地镇政府对金沙江流域观音岩水电站库区进行了全面的摸排、走访调查和处置工作,排查出有15户农户还有自制框架式浮床,通过全面督促整改,截至2020年5月29日,华坪县境内金沙江流域的15户村民违规搭建框架式浮床侵占水域已全部拆除。

【典型意义】金沙江流域(云南段)流经云南7个州市。其中,丽江段涉及5个县区,占金沙江总长四分之一,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保护屏障和国家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功能区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该流域段网箱养鱼严重污染水资源、危及防汛安全等问题。丽江市检察机关通过专项监督行动和常态化“回头看”,推动行政机关联合执法,使长期存在的非法网箱养鱼行为得到全面整治,金沙江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2.督促整改金沙江流域(玉龙段)非法排污、占地行政公益诉讼案被省检察院作为云南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基本案情】玉龙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石鼓镇某江石材厂、某湾石材厂在日常生产中未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对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污水直排金沙江,废料丢在江边,对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龙蟠乡兴文村委会铺子组村民严某某非法占用林地堆放砂石,对所占用的林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玉龙县检察院围绕上述线索深入调查核实后,分别向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各职能部门立即组成联合执法组,邀请玉龙县检察院全程监督。对违法行为全面治理整顿,依法督促业主将涉及的两个石材厂进行搬迁,对被占用的金沙江岸线进行了绿化,对被非法破坏的林地进行有效整治,针对违法堆放的砂石,联合执法组投入装载机5台、挖掘机1台、大型卡车32台、洒水车1台、清扫、绿化人员共计57人,对现场的砂石料进行清运,共清运砂石料40000方左右,在被占用的林地上共种植核桃苗600棵,播撒云南松种子50公斤、草种10公斤,目前已出苗80%左右,有效保护了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玉龙县地处“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被誉为“长江上游最后一个绿色堡垒”。在玉龙县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玉龙县检察院积极作为,主动履职,采取提前介入、全程跟踪的方式,全面推进“谁破坏、谁负责、谁治理”的工作理念,明确整改主体,同时通过积极协调帮助砂场主解决砂场砂料销路,及时出售砂石料存量,为业主解决后顾之忧,为砂场业主排忧解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依法依规做好整改工作,与行政执法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共同实现以“最严密的法治”呵护长江上游“一江碧水、两岸青山”。

 

3.唐某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促成和解案作为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十大优秀案件发布

【基本案情】2004年10月12日,唐某与妹妹唐某碧、妹夫周某平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唐某自愿把位于新庄乡新庄村委会三十六组房屋一栋以12000元价款转让给唐某碧夫妻二人,并自愿将所使用的全部土地转让给周某平、唐某碧使用。协议签订后,周某平、唐某碧按照协议支付了价款12000元,同时唐某把承包田1.86亩、地0.6亩一并交给周某平,并将房屋准建证及农业承包合同书等原件交给了周某平、唐某碧。从2004年至今,周某平、唐某碧耕种管理该涉案土地至今,并在上面种植了柑橘等经济作物。2007年换证时未重新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此后,唐某要求周某平、唐某碧返还承包土地,经请求相关部门调解无果。

2017年4月19日,唐某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当时在不了解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未经村组允许就签订了协议并将承包土地转让给了给周某平、唐某碧,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房屋转让协议》中涉及土地转让的协议内容无效。

2017年6月21日,华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一审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涉及转让承包土地的内容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征得发包方的同意。此,2004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涉及转让承包土地的协议内容未征得发包方同意,应认定为无效。判决周某平、唐某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唐某承包田1.86亩、地0.6亩。

唐某、周某平、唐某碧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唐某与周某平、唐某碧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诚实地履行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周某平、唐某碧按照协议的约定在转让过来的土地上经营、管理、使用了十多年,并按照协议的要求向土地发包方缴纳税费,承担义务工等,已实际全面履行了房屋转让协议,故唐某与周某平、唐某碧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唐某不服二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唐某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 唐某不服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于2019322日决定受理审查。

监督意见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围绕该案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进行了审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召开了案件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华坪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华坪县司法局、农业农村局、新庄乡政府及涉事村委会参加。听证会围绕矛盾化解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劝导双方在顾及个人利益的同时考虑亲情换位思考看向未来彼此作出适当的让步。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在所有人的见证下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监督结果 2019524唐某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撤回监督申请本案以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

【典型意义】

1.公开审查公开听证。举行听证会是检察机关审查民事监督案件的一种公开方式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让他们多方位、多角度地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零距离感受检务公开。在这种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听证活动下双方当事人能平等参与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对案件的观点和意见的同时对案件中的事实、法律适用等有更加客观的认识。

2.积极促成和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案件涉及物权纠纷、家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不仅是亲兄妹而且从转让协议签订至唐某起诉历时十二年之久时间跨度长村委会、乡政府调解都未果诉讼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直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在漫长的诉讼中两家人投入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埋下了心结矛盾也不断加深检察机关在依法监督的同时坚持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最终有效化解了兄妹之间多年的恩怨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