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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3-03-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3年3月23日在丽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上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张维婷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22年主要工作

  2022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深耕主责主业,忠诚履职尽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始终心怀“国之大者”,坚持主动融入、服务大局第一使命,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持把全力护航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全面推进“四个专项”行动,加强办案环节释法说理,妥善办理涉检信访案件,全力以赴做好检察环节安保维稳工作。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具体工作要求,依法不批捕291人,不起诉443人,不捕率、不诉率同比增加3.29和5.37个百分点。纵深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保持在92.57%以上,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过98.38%,从源头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服务保障重大战略部署。聚焦世界文化旅游名城建设,针对古树、古井、水系、五花石、文物等保护和监管履职不到位问题,向相关单位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得到有效整改,工作亮点被《检察日报》《人民监督》等媒体转发。聚焦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助力乡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问题,积极开展乡镇食品加工小作坊、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聚焦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抓牢“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办理了一批金沙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污染、文物保护案件。

  致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省市部署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开辟线下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开展检察官送法进企业活动4次,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司法服务。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涉企犯罪案件依法不批捕3件3人、不起诉1件1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组建专业化办案组,依法办理提前介入案件1件。积极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联合市工商联等12个部门印发《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牵头召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联席会,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深走实。

  切实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组织开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等专项工作,突出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依法起诉“永胜雷特案”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2件3人,主动向监管部门进行金融风险提示,推动问题源头治理。深入贯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及下游犯罪全链条打击的高压态势,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部门联动,批捕104人,起诉175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份。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挽回群众经济损失1657.49万元。

  二、能动履职,主动作为,聚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充分履行审查批捕起诉等职能,自觉在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丽江建设、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担当作为。

  积极参与平安法治丽江建设。打好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主动仗,依法、高效、精准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576人、起诉1897人。办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案件5件21人。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3件13人。突出打击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年内批捕65人,起诉61人。

  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坚持并完善检察长包案、专案专班专办、重大案件督办、跨地区统一调配专业人员办案等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单位协作配合,严把案件质量关。提前介入重点案件1件,派员评查重点关联案件3件。提高“打伞”“打财”工作质效,加大“黑财”执行监督力度。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深入开展黑恶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对刑满释放涉黑涉恶罪犯59人实行“必接必送”。持续深化“六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扎实履行反腐败检察职责。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强化与监察机关及其他部门在办案中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完善案件管辖、审查起诉、涉案财物管理等工作机制,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起诉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51件56人。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职务犯罪侦查权,调查核实相关线索14条,决定初查4件,立案查办1件,全力助推反腐败工作大局。

  延伸职能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对标对表最高检一至八号检察建议,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8件,督促责任单位履职整改,采纳整改率为102.63%,助力市域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制定《丽江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更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领域案件流转办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围绕反诈防骗、毒品预防等,深入社区、企业、农村、学校开展普法宣传11场次,促进提升全民法治观念和社会治理效能。

  三、司法为民,回应关切,努力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

  坚持人民至上,用心提供检察保护,努力用法治的力量让人民群众获得感更加充实、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努力办好民生司法案件。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坚决打击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涉食品药品犯罪,起诉6人。加强与食药环领域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络,印发《丽江市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建立运行案件排查、联合执法、重大案情会商等工作制度。以“检察蓝”守护“夕阳红”,扎实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防范养老诈骗宣传20场次,对涉嫌养老诈骗犯罪嫌疑人依法快捕快诉。努力为农民工讨薪“撑腰”,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检察手段办理欠薪案件322件,帮助追索劳动报酬269.44万元。

  用心用情对待群众信访。全面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对接收的283件来信来访,全部实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告知办理过程或结果,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重复信访明显下降,多措并举化解息诉信访积案8件。深化检察公开听证工作,对争议性、影响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评议,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190次,不公开听证会8次,听证审查各类案件198件。

  深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充分发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联合教体部门制定《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服务行动工作方案》。常态化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全市实现法治副校(园)长配备100%覆盖,持续完善强制报告制度等工作机制,强化《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有针对性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精心打造“月亮姆”未检品牌,“月亮姆”团队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健全案件一体化办理机制,创建“一站式”司法保护中心,搭建未成年人教育观护基地,玉龙县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被评为省级妇女儿童“一站式”关爱服务中心示范点。坚持关爱与惩戒并重,对36名未成年人提起公诉,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不批捕20人、不起诉68人、附条件不起诉35人。

  立足职能传递检察温度。通过司法救助把党的关怀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人民群众心坎里,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65件,同比上升12%,发放司法救助金65.9万元。积极主动挖掘救助线索,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加强与乡村振兴、民政、妇联等单位的信息互通,确保做到“应救即救”“应救尽救”。

  四、深耕主业,追求极致,大力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

  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做优刑事检察取得新成效。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7件、监督撤案18件;对一审刑事案件提出抗诉6件。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60件,采纳率100%。书面提出审判活动违法6件,采纳率100%。刑事执行监督持续改进,开展针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巡回检察11次,针对发现问题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9份,检察建议8份,回复整改率为100%。加强对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财产刑判决的执行监督,发现并提出人民法院执行不当纠正违法及检察建议35份,纠正回复率94.29%。以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为抓手,健全业务工作研判会商机制,定期分析业务数据,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同比分别下降74.19%和37.27%;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6,同比下降0.12个百分点。

  做强民事检察实现新突破。认真学习贯彻民法典,更加精准履行监督职责。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办理民事监督案件459件,对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提出抗诉1件,法院采纳率达100%;对不具有典型性但依法应予监督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依法不支持监督申请38件,同步做好释法说理,引导服判息诉。加强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提出检察建议22件,同比上升266.67%,法院采纳率达100%。深入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纠正虚假诉讼1件。“以战代训”开展“职业放贷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提出抗诉监督案件21件。

  做实行政检察有了新发展。把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群众合法诉求作为行政检察监督的工作重点,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受理行政监督案件34件,同比上升41.67%。开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活动,加强与法院等协作配合,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8件。深入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办理丽江首例“双公开”“磋商和解”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经验做法被最高检转发推广。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展现新作为。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神圣职责,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立办公益诉讼案146件,其中新领域案件29件,占20%,办理的2件公益诉讼案件入选云南省生物多样性检察保护典型案例。公益诉讼诉前整改率和提起公益诉讼后法院支持率均达100%。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和特邀专家在丽江视察调研中,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五、守正创新,固本培元,着力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自觉对标“五个过硬”“四个铁一般”等要求,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持之以恒深化政治建检、从严治检、素质强检。

  突出政治建设统领。忠诚拥护“两个确立”,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主动向市委和省检察院报告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重要案件34次,同比上升41.6%。坚持“党建机制”驱动、“文明创建”带动、“检察业务”拉动、“基层基础”促动“四轮”驱动,持续走好以党建带队建、以党建促业务、以党建谋发展的规范化路子。强化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等意识形态阵地管控,运用检察新媒体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全市3个基层院和4名检察人员获评全国检察宣传先进集体和个人。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轮案制、检察官权力清单、联席会议等配套制度,压实办案责任,全市两级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77次,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1329件。深化运用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探索检察人员分类考核,引导激励干警办案“求极致”。“智慧检务”建设迈出新步伐,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版上线运行,依托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收案3585件、送案3595件。持续狠抓“三个规定”落实。会同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全市检察机关共选聘特邀检察官助理51名。畅通“三类人员”晋升渠道,检察系统职级晋升工作进度位于全市政法系统前列。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坚持强基导向,选齐配强两级院领导班子。以帮扶宁蒗县院脱薄争先为契机,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挂点、业务条线指导、基层院结对共建等制度机制,推动基层院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坚决落实省市委关于推进作风革命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部署,围绕市委“争一流、促跨越”行动目标,着力补齐丽江检察工作短板弱项,完成8项履职担当目标。加强“铸魂赋能”,抓实科学理论武装,分级分类开展精准培训,广泛开展业务竞赛、岗位练兵,提升检察人员综合素能。全年有2名检察人员入选全省检察机关人才库,4个集体和3名个人获省级以上表彰。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拓展接受监督制约渠道,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题视察、参加检务活动11人次,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人员24名。围绕社会热点问题,举办新闻发布会7场。公开生效法律文书263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47条,定期发布检察业务数据。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线运行互联网阅卷系统,全年听取律师意见80次,提供律师阅卷服务569次。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全市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得益于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得益于各级人大、政府、政协的有力监督和支持,得益于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大局还需进一步优化,助推高质量发展的精准性、实效性还不强,促进社会治理的能见度、感受度还不高;二是法律监督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四大检察”发展不够均衡,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力度和质效有待加强,公益诉讼检察的深度和广度仍需拓展;三是过硬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的履职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还不完全适应,全面从严管党治检还存在薄弱环节;四是检察智能化建设需进一步推进,向“大数据”借力借智的能力不足,运用信息科技手段强办案、强监督、强管理上还有较大提升空间。问题催人警醒,责任倒逼担当,我们一定认真整改,着力解决。

2023年工作任务

  新时代赋予新使命,新起点开启新征程。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在新的发展格局中,检察机关责任重大、使命光荣。2023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五届三次全会和省检察院决策部署,坚持以服务大局、检察为民为主线,以“强监督、提质效”为主题,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以法治之力助推中国式现代化、检察工作现代化,为丽江打造世界文化旅游名城、乡村振兴示范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强化政治铸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组织开展全员政治轮训,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丽江检察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

  二是主动服务大局,以更高的检察自觉服务高质量发展。坚持在服务大局中找准定位,紧紧围绕“一城一区一屏障”建设目标,全面履职、充分履职、能动履职。紧扣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等中心工作,积极主动作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努力为丽江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

  三是抓牢为民司法,以更实的检察作为回应群众期盼。坚持做优做实人民至上,在检察为民中坚定担当,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深入开展反诈等专项整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检察“枫桥经验”,聚焦诉源治理,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扎实做好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民生检察实事,保障民生安全,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

  四是强主业促发展,以更优的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坚持在深耕主业中寻求突破,更新监督理念,着力破解一批制约法律监督质效提升的难点痛点问题。深化刑事检察,履行好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不断提升巡回检察质效。深化民事检察,用好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类案监督,持续加大虚假诉讼、“职业放贷人”案件监督力度。深化行政检察,以“精准化”办案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深耕公益诉讼检察“4+9”办案范围,全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是抓队伍树形象,以更强的检察担当锻造过硬队伍。坚持在更严要求中强化自身建设,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深化检察队伍“四化”建设,创新教育培训机制,突出检察队伍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专业能力,培养专业精神,激励检察人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坚持强基导向,推进新时代基层检察院建设。坚持从严管党治检,深化落实作风革命、效能革命要求,持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强化“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着力锻造丽江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坚守初心使命,建功伟大时代。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以站位全局的政治自觉,以忠诚履职的检察担当,埋头苦干、勇毅前行,追求极致、创先争优,努力为丽江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会议使用)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见报告第1页倒数第5行):2021年6月15日,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这在百年党史中是第一次,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事业进入新的征程。

  2.“四个专项”行动(见报告第2页第3行):为做好二十大安保维稳重点工作任务,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命案防控三年攻坚行动、集中开展突出矛盾风险大排查大化解专项行动、加强特殊群体服务管理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云南专项工作、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

  3.“少捕慎诉慎押”具体工作要求(见报告第2页第5行):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少捕”“慎押”都以降低羁押率为目标,这就要求减少逮捕,并且在逮捕后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及时解除羁押;“慎诉”是慎重起诉的简称,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应当保持高度慎重的态度,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在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可以不起诉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终结诉讼程序。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见报告第2页第7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一般应当签署具结书,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该制度重视发挥检察办案环节的作用,对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减少社会对立、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具有重要意义。

  5.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见报告第3页第2行):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企业刑事案件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6.一至八号检察建议(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6行):2018年以来,最高检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围绕校园安全、司法公告送达、金融监管、窨井管理、虚假诉讼、网络整治、快递安全、安全生产八个领域突出问题,先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检察建议。

  7.检察公开听证(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5行):是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等法律和法律解释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化解,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通过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的参与,提升检察公信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促进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8.强制报告制度(见报告第6页第3行):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制度。

  9.“督促监护令”(见报告第6页第4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如果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将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

  10.“一站式”司法保护中心(见报告第6页第6行):是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精准惩治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六大功能于一身的综合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心。首要功能就是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推行“一站式”询问制度,在同一场所一并完成人身检查、辨认、心理干预、疏导、救助等工作,避免因办案带来的二次伤害,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11.巡回检察(见报告第7页第2行):是指采取不固定人员机动检察的方式,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情况进行检察,以及对派驻检察室检察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监管场所存在违法情况或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等问题,应依法向监管场所提出口头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办理或移送监察委员会处理。

  12.“案-件比”(见报告第7页第8行):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受理审查起诉的“案”数与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因退查、延期等因素所产生的“件”数之间的比。具体地讲,“案”指的是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量。“件”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各项具体业务活动。

  13.虚假诉讼(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7行):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等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4.“职业放贷人”(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6行):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五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15.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2行):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所谓“实质性”化解,在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及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在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16.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见报告第8页第1行):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受理、审查、裁定及执行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施的法律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依法进行受理、审查、裁定及执行的活动。

  17.公益诉讼诉前整改率(见报告第8页第6行):是指被监督单位在诉前阶段整改到位的案件数占诉前阶段整改到位的案件数与到期未整改的案件数之和的百分比。

  18.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见报告第9页第6行):充分利用省电子政务和政法各单位网络及信息资源,按照统一数据规格、交换标准和运行机制,建立集案件协同流转、智能辅助研判为一体的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各单位办案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智能辅助融合应用、案件全流程在线办理。

  19.“三个规定”(见报告第9页第7行):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20.“三类人员”(见报告第9页第9行):指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21.公益诉讼检察“4+9”办案范围(见报告第12页倒数第6行):指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英烈保护法确定的英雄烈士权益保护,到新制定或修订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垄断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均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出规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由原来的“4+1”拓展到了“4+9”办案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