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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督办 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 引导侦查 让犯罪分子认罪伏法
时间:2017-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能更好地适应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增强侦监办案人员的证据审查能力,引导侦查取证能力,着力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强化捕、诉衔接意识,市院侦监处与玉龙县院侦监科全体干警观摩了由玉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木崇虎涉嫌妨害公务案的法庭审判。
  一、简要案情。2017年4月15日11时许,玉龙县运政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玉龙县拉市镇武警教导队前,拉市海环海公路路口上对前往拉市海的车辆进行单向执法检查时,木崇虎以运政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影响了其正常行驶为由,阻止工作人员在该地段进行检查,后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木崇虎突然暴起,从所驾驶车辆后备箱内取出一把砍刀,在运政执法车辆内用刀砍伤工作人员和某某面部及背部,另一工作人员和某试图劝阻木崇虎,被木崇虎用刀把打伤其下巴后跌倒在地,致使玉龙县运政所工作人员和某某到丽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4月15日木崇虎到玉龙县公安局拉市派出所投案自首。
  二、主动督办。该案是发生在我市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整顿期间的一起妨害行政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恶性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关注度高。该案前后共经历了两次审查逮捕,第一次经玉龙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因该案社会影响恶劣,市县党委政府关注度高,在公安机关第二次提请批准逮捕时市院侦监处主动对该案进行了督办,市县两级院的办案人员到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复勘和了解案情,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严把证据关,在相关证据已补充到位且达到批准逮捕案件证据标准的情况下,玉龙县检察院对木崇虎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判决结果。由于市院侦监的主动督办和及时介入,使得该案的一些关键证据得到了及时的收集和固定,为指控犯罪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保障,被告人木崇虎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表示认罪伏法,最终法院也对被告人木崇虎以犯妨害公务罪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有罪判决,既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又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庭后,市院侦监督处和玉龙县院侦查监督科全体干警进行了交流座谈,马处长指出,侦监部门作为把控和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第一个窗口,一定要严把事实关和证据关,在满足逮捕条件的同时,还要把证据标准延伸到公诉阶段,正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及时收集和固定一些易毁易失的关键证据,确保每一个逮捕案件都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达到捕得了诉得出的证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