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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朵小花撬动检察公益诉讼
时间:2024-0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顶着“幸福”美名的格桑花

竟是外来入侵物种
丽江检察及时介入
协同多方力量
共同守护“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


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共护世界自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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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波斯菊,或许没几个人知道。但提到它的另一个名字——格桑花,几乎人人知晓。这小小花朵被人为赋予了象征“美好时光”“幸福”寓意的名字,花朵随处可见,成片开放,殊不知,它的本来面目却是外来入侵物种。

日前,“丽江老君山生物多样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会”在“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黎明老君山景区举行,这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角”就是波斯菊。


丽江市检察机关“益护·丽江”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玉龙县政府、老君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及玉龙县林草局、生态环境分局、黎明乡政府、辖区派出所及丽江市旅投公司等相关部门及企业负责人参与诉前磋商。



会议邀请了本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特邀检察官助理、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应用技术学院副院长寇灿参加。

丽江老君山景区是“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的八大片区之一,作为滇西北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和生态安全屏障,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关系到长江流域的水土涵养,影响着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



磋商案情

外来物种入侵,自然遗产地存在生物多样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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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丽江市检察机关“益护·丽江”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在老君山景区开展调查时发现,景区周边村民房前屋后均种有成片波斯菊,当地居民通过播撒波斯菊绿化环境。同时,在老君山景区观景台、佛陀峰等核心区域也发现了成片波斯菊。根据《云南省外来入侵物种名录(2019版)》,波斯菊属Ⅳ级一般入侵类物种。

外来入侵物种——波斯菊


由于人为活动频繁和旅游开发等原因,老君山已经发现了秋英、白车轴草、粉花月见草、阿拉伯婆婆纳、喜旱莲子草、马缨丹和鬼针草等入侵植物。其中,秋英即波斯菊,系一年生或多年生草本,容易逸生为单优势群落。

外来物种入侵可能造成本土植物灭绝、生物多样性丧失、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永久不可恢复性破坏,生物入侵防控必须牢固树立“防大于治”的意识,外来入侵物种数量多、分布广、发展快、危害大,需将防治关口前移,否则一旦形成生长趋势,治理将难上加难。

外来入侵物种——鬼针草


为提高对“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意识,加强多方协作,开启老君山生物多样性保护新篇章,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相关规定,丽江市县两级检察院上下联动,协同办案,决定在老君山黎明景区召开丽江老君山防控外来入侵物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会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宣传活动。

检察机关提出五方面诉前磋商内容:一是各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成立工作组及时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波斯菊排查清理工作;二是黎明乡政府积极履行属地责任,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引入外来入侵物种行为,及时引导村民清理外来入侵物种波斯菊;三是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对丽江老君山外来入侵物种开展系统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开展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四是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建立老君山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作机制,实现互通信息、移送线索,有效防控外来入侵物种;五是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典型案例等宣传普及,推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主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达到磋商目的

各方达成一致,共同履职守护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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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过程中,老君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林草局、玉龙县人民政府、黎明乡人民政府等部门对如何积极履职开展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作表态发言。通过磋商,多方达成加强了协同配合、依法主动开展丽江老君山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共识。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协同配合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把磋商内容落实到位,及时反馈整改效果,切实保障老君山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取得实效,守护好丽江老君山特有生物资源。


磋商会结束后,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刘勇带队,参加此次磋商会全体人员集中前往老君山景区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清理活动。丽江市检察机关“益护·丽江”公益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还在黎明老君山景区街道同步开展“万物同舟·检察同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现场普法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潜在生态影响不容忽视。丽江检察机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切实践行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新系统观,立足职能职责,打响“两山”保护公益诉讼实战,将生态安全融入检察工作。全市检察机关将稳妥有序铺开丽江生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确保本土生物物种的全面保护,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检察力量。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2.《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属于生物多样性相关保护地;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自然保护区引进外来物种。



供稿 | 院第六检察部

编辑 | 杨莉娜

初审 | 顾艳菊

终审 | 刘 勇